发布日期:2024-09-09 17:55 点击次数:160
讯(记者田杰雄)7月21日,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简称《决定》)。在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方面,《决定》提到,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决定》明确,要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记者注意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直受到高度重视。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22年7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都要求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也提出,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城镇常住人口全部纳入住房保障政策范围。
实际上,我国现阶段许多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政策长期与户籍直接挂钩,难以剥离,但《“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也要求,各城市因地制宜制定落户办法,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同时,还要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的机制,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义务教育和住房保障等实际享有水平。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认为,《决定》对农业转移人口与迁入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利的强调,将进一步加快各地下一步政策的落地,也将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促进城乡要素的双向流动。他提到,过去很多年来,因为体制机制方面的壁垒障碍,因为户籍制度与社会服务挂钩,许多农民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对于农村的土地和宅基地,农民即使没有精力种植、没有实际住房需求,也不愿意放弃,因为对于农民来说,这些是他们的后路。”
朱启臻提到配资交易6,能否让农业转移人口安心地融入城市、安心地放弃农村土地,关键在于城市是否能够真正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受教育的权利以及退休、养老、住房等种种保障。他也提到《决定》中关于“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内容,在朱启臻看来,这意味着在一段时间范围内,农村人口在融入城市、成为市民之后,仍有留乡返乡的权利,仍可享有农村集体成员的权利,“也就是说尽管进城生活,享受城镇公共服务,但农民和村集体的关系仍然能够保留,这本身也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也是对农民权益的又一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