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07 22:05 点击次数:115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合规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展相关证券业务;二是多名员工曾存在买卖股票、出借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公司对员工行为监测监控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切实提升合规管理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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